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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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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 颁布时间:2005.11.02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引导职工到社区就近就医,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按规定在本市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4家的,其中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还可以确认一家其派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视同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具体医疗服务。

三、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原本市城镇临时工,由街道社保所填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同时停发医疗补助费。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的同时,要做好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管理。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把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人员和退养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隶属军队和企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核实这些人员的身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门诊开药量的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费用收费凭证及明细单据。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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